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資料來源: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100年09月27日訂立
民國101年05月07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6月24日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01月09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民法、財團法人法、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會展及設計產業發展、營運管理花博公園場館、爭取舉辦國際大型會議、展覽及賽會、促進臺北市城市行銷、產業發展、國際交流及協助推動創新產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臺北市會展產業之調查、研究、規劃及諮詢。
二、爭取國際大型會議、展覽及賽會在臺北市舉辦。
三、會展人才之培育及認證。
四、營運管理花博公園場館。
五、推展臺北市會展及設計之產業發展相關業務。
六、促進臺北市產業發展及所進行之城市行銷與國際交流活動。
七、協助推動臺北市創新產業發展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置分支機構。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由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五人為常務董事。
二、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至少一人由臺北市指派。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四、臺北市政府或本會推薦(派)之人員。
董事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
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監察人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得連任。

第六條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內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遴聘下屆董事及監察人,並於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常務董事由全體董事互選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之。

第八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為決策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執行長及重要人事任免。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除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外,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
但均無表決權。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召開董事會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因會務需要,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得聘顧問,並得支領兼職費。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經常性業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其餘工作人員之任免,由執行長依本會之相關組織及人事規章辦理,並應向董事長報告。
本會為業務之管理及執行需要,得設置相關工作部門、專案執行委員會或專案諮詢委員會,其組織及人事規章另定之。

第三章 基金之設置管理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一仟萬元整,由臺北市政府無償捐助之。嗣後繼續募集或接受捐贈來源如下:
一、由臺北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助。
二、由社會各界捐助或捐贈。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運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之捐贈收入或政府補助款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五條 本會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送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本會每會計年度決算一次,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送董事會通過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外之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本會為永續存在法人,如因故解散時,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北市。

第二十條 本章程於民國100年09月27日訂立,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於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