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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組織規章
 
民國100年10月4日本會第1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6月6日本會第2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民國107年6月12日本會第4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修訂附件薪資級距表
民國107年7月20日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11203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110年1月8日本會第5屆第5次董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2月8日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02245號函同意核備
 

一、本規章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會各項業務,並設置執行長室,執行長得聘任機要二至三人,協助對外、對內之協調聯繫工作,及執行長交辦事項。

三、本會依會務需要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贊執行長辦理會務。

四、本會依會務需要,得設置相關工作部門。工作部門之設置及組織編制規劃,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五、本會依會務需要,得設置各專案執行委員會或專案諮詢委員會,協助辦理各項業務。各專案委員會之組織細則及委員會組織成員名單應於委員會成立後,報請董事長核備。

六、本會之工作部門組織採二級制,一級單位為「中心」,二級單位為「組」;一級單位主管職稱為「主任」、副主管職稱為「副主任」,二級單位主管職稱為「組長」,其餘工作人員職稱為「組員」。

七、執行長室機要人員依其任務需要,職稱得為「主任」或「秘書」。

八、本會員工相關勞動條件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會執行長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不支領薪資;副執行長之薪資由執行長依據本會員工職等、職稱及薪資核定參考表提出建議,報董事長核定之;其餘人員授權執行長依規定及會務實際需要聘任,以公開遴選為原則。

十、本會員工職等、職稱及薪資核定參考表如附件。

十一、本組織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