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一級機關申請使用晶華酒店回饋資源審査原則
北市產業工字第1096007810號函
一、訂定目的
為提升晶華酒店予臺北市政府(以下稱市府)之回饋資源使用效益,訂定審査原則及組成審查小組,並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
發展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統籌受理市府一級機關(以下稱各機關)申請使用回饋之資源項目。
二、適用申請項目(詳如附件1)
(一)晶華酒店:
每年提供現金額度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整,該年度未使用完之額度可遞延至次年使用。
三、審查小組
(一)審查小組置委員3人至5人,召集人由市府指派副秘書長1人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局處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擔任之:
1.市府產業發展局。
2.市府財政局。
3.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4.市府觀光傳播局。
5.市府文化局。
(二)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審查小組得依審查業務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專業人士或申請單位列席。
(五)審查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
(六)審查小組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
四、申請方式
(一)各機關於每年之9月、12月、3月及6月,每季分別提出下3個月之申請案。
(二)各機關於每年9月即提出次年全年度之申請案則列為優先。
(三)當年度之額度用罄則停止受理申請。
(四)審查小組每季召開審查會議核定案件使用額度,審查結果由基金會函知各機關及場地管理單位。
五、現金額度折抵項目之自付額原則及申請金額上限
(一)為合理使用現金額度之回饋項目,各機關應自行負擔申請總金額之30%(自付額)為原則,且單一案件申請金額以200萬元為上限。
(二)屬府級重要、具指標性意義活動經專簽,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則不受前述限制。
六、審查標準
審查小組依申請案件之活動類型、接待對象及檢核項目綜合審查:
(一)活動類型:
A、府級舉辦之國際性交流、招商、會議、論壇…等活動。
B、以臺北市為名義申辦或市府各局處主辦之國際性MICE相關活動;其中,以符合ICCA認定之協會型國際會議為優先(50人以上,
至少在3個國家輪流舉行,且固定舉辦。
C、市府重大政策之發佈或推廣活動。
(二)接待對象(市長或由市長指派代表出席之活動):
D、國外元首、副元首、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E、國外中央政府首長、國會議長、重要國際組織主席或相當職級官員。
F、國外姊妹市市長、重要城市市長或市議會議長或相當職級官員。
G、國際知名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士。
(三)檢核項目:
A類及B類活動可使用旅宿、會議及餐飲。旅宿以提供客房為主;會議以提供場地為主;餐飲以提供宴會為主。
C類活動限使用會議並以提供場地為主。
如接待對象為上述第二項D類及E類之貴賓時,所需使用項目不受前述限制。
七、作業流程(詳如附件2)
(一)送件:市府各機關填寫簽核表(詳如附件3)後,依第4點之「申請方式」規定,提出申請使用案。
(二)檢核:基金會收到申請案件後,依檢核表(詳如附件4)項目依序檢核,並填寫會辦意見。
(三)審查:依第6點之「審查標準」,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核定各申請案件使用額度。
(四)核准:審查結果由基金會通知申請單位及場地管理單位。
八、注意事項
經審查小組核定之使用額度,若各機關因故取消辦理無法使用,且未於場地管理單位規定日期前取消導致需收取違約金時,由市府各機關
自行負擔,不得由已核定之使用額度扣抵,並列入未來各機關申請使用時之參考。基金會需將上述情形於各市有回饋項目年度結算時回報
市府財政局,再由市府財政局報市府備查。
九、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