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收費標準(114年12月起活動適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北市產業農字第1143007540號函准予修訂
(自114年12月起適用)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依「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須知」訂定本標準。二、本標準管理單位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三、本標準所稱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以下稱各展館場地),指圓山園區之爭艷館、圓山廣場、流行館及其他經本基金會指定之展館場地。四、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以減(免)徵相關費用:(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主辦各項活動者,減收百分之三十展館場地租金(含爭艷館空調費及逾時場地租金)。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合辦或協辦各項活動者,若為一般商業性之申請檔期,經評估其活動之公益回饋金額大於場地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經本會檔期審查通過後,本會得因應業務推動需求,針對特殊案件或活動,同意減收百分之三十展館場地租金(含爭艷館空調費及逾時場地租金)。
(三)流行館之申請單位為政府、學校、藝文團體、法人或公司,舉辦文創、藝文與設計相關教育推廣活動或具公益性之非營利活動者,得以非商業性之文創、藝文、設計推廣活動優惠價計算展館場地租金,此優惠價不可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併用。
五、展館場地租金(一)使用時段:全日08:00~20:00
(二)各展館場地租金已含百分之五營業稅。
(三)租金一覽表
| 場館名稱 | 場館服務 | 面 積 (平方公尺) | 租 金 (新臺幣/元) | 備註 |
|---|
| 爭艷館 | 爭艷館(活動日) | 6,030 | 236,000 | 有空調 |
| 爭艷館 | 爭艷館(進出日) | 6,030 | 160,000 | 無空調 |
| 爭艷廣場 | 爭艷廣場 | 2,000 | 67,000 | 僅提供爭艷館廠商策展運用 |
| 圓山廣場 | 長廊廣場 | 2,270 | 46,000 | |
| 圓山廣場 | 長廊廣場A區 | 1,135 | 23,000 | 詳(五) |
| 圓山廣場 | 長廊廣場B區 | 1,135 | 23,000 | 詳(五) |
| 圓山廣場 | 入口廣場 | 1,000 | 17,000 | |
| 圓山廣場 | 環形廣場 | 1,000 | 15,000 |
|
| 圓山廣場 | 花海廣場 | 1,000 | 13,000 | |
| 流行館 | 一樓展演空間 | 2,079 | 24,000 | |
| 流行館 | 二、三樓展演空間 | 1,431 | 16,000 | 需同時租用一樓 |
| 流行館 | 一樓展演空間優惠價 | 2,079 | 8,000 | 詳第四條第三款 |
| 流行館 | 二、三樓展演空間優惠價 | 1,431 | 5,000 | 1.需同時租用一樓 2.詳第四條第三款 |
(四)展館場地因可歸責於本基金會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退還其預繳之定金,不適用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
(五)長廊廣場A、B區於非假日時段(星期一至五)開放分區租借。
六、爭艷館空調費爭艷館空調費以每小時新臺幣6,400元計算,依實際使用之起訖時間為準,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費。
七、逾時場地租金(一)場館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20時止,使用時間每逾1小時,以逾時場地租金計收,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收。
(二)逾時場地租金一覽表
| 場館名稱 | 費用(每小時/新臺幣/元) |
|---|
| 爭艷館(活動日) | 19,800 |
| 爭艷館(進出日) | 13,400 |
| 爭艷廣場 | 5,600 |
| 長廊廣場 | 4,000 |
| 長廊廣場A區 | 2,000 |
| 長廊廣場B區 | 2,000 |
| 入口廣場 | 1,500 |
| 環形廣場 | 1,400 |
| 花海廣場 | 1,200 |
| 流行館一樓展演空間 | 2,100 |
| 流行館二、三樓展演空間 | 1,400 |
| 流行館一樓展演空間優惠價 | 700 |
| 流行館二、三樓展演空間優惠價 | 500 |
八、擴大場地使用及擴大逾時場地使用
(一)申請單位如欲擴大使用場地範圍需事先申請,經本基金會同意後始得使用,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20時止,並依本場地租金按擴大使用之面積比例及實際使用天數計費。
(二)擴大使用場地之逾時計費以小時計算,按增加之面積按比例加收逾時場地租金,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九、活動內容不符違約金
申請花博公園場館辦理展覽活動,與原申請活動項目不符者:
| 違規面積佔實際使用面積比例 | 費用(每日/新臺幣/元) |
|---|
| 5%(含)以下 | 5,700 |
| 逾5%至10%(含) | 11,300 |
| 逾10%以上 | 22,700 |
九、保證金
以所租用場館之展館場地租金為標準,至少計收一日展館場地租金作為保證金,並自租用第二日起,每租用1日加收0.1日展館場地租金,至多計收6日展館場地租金作為保證金。(如:租用2日計收1.1日展館場地租金、租用3日計收1.2日展館場地租金、租用4日計收1.3日展館場地租金、…,以此類推,租用51日(含)以上計收6日展館場地租金)
十、各展館場地收取之各項費用,依本標準及「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須知」第五點規定辦理。
十一、各展館場地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法定程序及相關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