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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收費標準(114年12月起活動適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北市產業農字第1143007540號函准予修訂

(自114年12月起適用)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依「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須知」訂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管理單位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三、本標準所稱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以下稱各展館場地),指圓山園區之爭艷館、圓山廣場、流行館及其他經本基金會指定之展館場地。
四、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主辦各項活動者,減收百分之三十展館場地租金(含爭艷館空調費及逾時場地租金)。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合辦或協辦各項活動者,若為一般商業性之申請檔期,經評估其活動之公益回饋金額大於場地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經本會檔期審查通過後,本會得因應業務推動需求,針對特殊案件或活動,同意減收百分之三十展館場地租金(含爭艷館空調費及逾時場地租金)。

(三)流行館之申請單位為政府、學校、藝文團體、法人或公司,舉辦文創、藝文與設計相關教育推廣活動或具公益性之非營利活動者,得以非商業性之文創、藝文、設計推廣活動優惠價計算展館場地租金,此優惠價不可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併用。

五、展館場地租金

(一)使用時段:全日08:00~20:00

(二)各展館場地租金已含百分之五營業稅。

(三)租金一覽表

場館名稱場館服務面 積
(平方公尺)
租 金
(新臺幣/元)
備註
爭艷館爭艷館(活動日)6,030236,000有空調
爭艷館爭艷館(進出日)6,030160,000無空調
爭艷廣場爭艷廣場2,00067,000僅提供爭艷館廠商策展運用
圓山廣場長廊廣場2,27046,000 
圓山廣場長廊廣場A區1,13523,000詳(五)
圓山廣場長廊廣場B區1,13523,000詳(五)
圓山廣場入口廣場1,00017,000 
圓山廣場環形廣場1,00015,000
圓山廣場花海廣場1,00013,000 
流行館一樓展演空間2,07924,000 
流行館二、三樓展演空間1,43116,000需同時租用一樓
流行館一樓展演空間優惠價2,0798,000詳第四條第三款
流行館二、三樓展演空間優惠價1,4315,0001.需同時租用一樓
2.詳第四條第三款

(四)展館場地因可歸責於本基金會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退還其預繳之定金,不適用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

(五)長廊廣場A、B區於非假日時段(星期一至五)開放分區租借。

六、爭艷館空調費

爭艷館空調費以每小時新臺幣6,400元計算,依實際使用之起訖時間為準,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費。

七、逾時場地租金

(一)場館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20時止,使用時間每逾1小時,以逾時場地租金計收,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收。

(二)逾時場地租金一覽表

場館名稱費用(每小時/新臺幣/元)
爭艷館(活動日)19,800
爭艷館(進出日)13,400
爭艷廣場5,600
長廊廣場4,000
長廊廣場A區2,000
長廊廣場B區2,000
入口廣場1,500
環形廣場1,400
花海廣場1,200
流行館一樓展演空間2,100
流行館二、三樓展演空間1,400
流行館一樓展演空間優惠價700
流行館二、三樓展演空間優惠價500

八、擴大場地使用及擴大逾時場地使用
(一)申請單位如欲擴大使用場地範圍需事先申請,經本基金會同意後始得使用,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20時止,並依本場地租金按擴大使用之面積比例及實際使用天數計費。

(二)擴大使用場地之逾時計費以小時計算,按增加之面積按比例加收逾時場地租金,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九、活動內容不符違約金

申請花博公園場館辦理展覽活動,與原申請活動項目不符者:

違規面積佔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費用(每日/新臺幣/元)
5%(含)以下5,700
逾5%至10%(含)11,300
逾10%以上22,700


九、保證金

以所租用場館之展館場地租金為標準,至少計收一日展館場地租金作為保證金,並自租用第二日起,每租用1日加收0.1日展館場地租金,至多計收6日展館場地租金作為保證金。(如:租用2日計收1.1日展館場地租金、租用3日計收1.2日展館場地租金、租用4日計收1.3日展館場地租金、…,以此類推,租用51日(含)以上計收6日展館場地租金)

十、各展館場地收取之各項費用,依本標準及「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須知」第五點規定辦理。

十一、各展館場地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法定程序及相關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