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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流程

一、場勘申請

請填寫「花博公園場勘申請表」,傳真至(02)2596-1557後,致電(02)2182-8886分機7593確認。

二、送件申請

1.爭艷館、長廊廣場、入口廣場、花海廣場及流行館之檔期查詢皆以本官網之空餘檔期即時更新公佈為準,一律僅以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收到申請約需20個工作日進行審查,恕不接受電話預約及保留場地。
洽詢電話 :(02)2182-8886轉1  場地租用組。

2.申請時間:

(1)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次年1-6月花博公園各展館場地租用申請。

(2)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次年7-12月花博公園各展館場地租用申請。

(3)空餘檔期,請至 空餘檔期 查詢,備齊書面資料於活動前20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4)申請使用時間橫跨於兩次檔期受理期間之申請案件,請依使用起始日所屬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次年6月28日至7月3日之檔期請於6月申請;次年12月15日至後年1月5日之檔期請於12月申請)。

(5)花博公園以推動多樣化會展及產業創新活動為主,故申請活動檔期總天數一次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6)審核通過與否及補件,本會會儘速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

3.申請應備文件:

(1)請下載填寫「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申請表」,並檢附申請單位公司立案證明書影本1份、「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活動企劃書」8份(申請空餘檔期申請僅活動企畫書僅需附1份)上述相關文件至 相關規範及文件 下載,以掛號郵寄申請。

(2)申請活動為園遊會或市集類型,應同時檢附活動攤位資料表(政府機關學校主辦者除外)。

(3)申請活動檔期須備資料相關注意事項,可至 相關規範及文件 下載參考「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須知」第4點,填寫不全或資料不齊者,將通知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將逕行取消申請資格,不另通知。

4.受理方式:

掛號郵寄:10452 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場地租借)」收。

三、簽約流程

審查通過一律以電子郵件通知,收到核准通知電子郵件後,請依照指定時間完成簽約流程:

  1. 通知7日內,繳交場館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
  2. 通知14日內,繳交40%場地租金(定金)
  3. 進場前45日,繳交履約保證金及60%場地租金

※申請時間距使用展館場地首日45日(含)以內,依照指定時間完成簽約流程並繳交全期款項。

四、進場協調會

召開技術協調會(通常為活動進場前一個月,依本會通知時間召開)

五、進場施作、活動舉辦、撤場

依「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展覽作業使用規範」及「臺北市花博公園爭艷館展覽作業手冊」進行相關作業,請至 相關規範及文件 下載。

六、履約保證金退還

經本基金會查驗無誤並完成相關費用抵扣後,於每月25日無息退還申請單位。

七、注意事項

1.依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府授法保字第1133001879號函辦理

2.「藝文表演活動」履約保障機制或其他付款保障措施資訊揭露,施行日期為113年3月1日

(1)申請使用本會場館(地)從事藝文表演活動者,須於售票平台或官方網站等可認定為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處,揭露履約保障或其他消費者付款保障措施及可行退費方式等相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揭露切結書予本會。

(2)未依前項規(約)定辦理者,對於申請人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得作為日後不受理其申請之綜合考量。

(3)第一項所稱「藝文表演活動」,指適用文化部所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活動。

​​​​​​3.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有重大消費爭議未妥善處理等記錄,本會得審酌其違反其他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節,不予核准(同意)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