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國際會議、國際展覽及國際獎勵旅遊等活動(Meeting、Incentive、Conference、Exhibition,以下簡稱 MICE 活動),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得依本作業要點申請贊助於本市辦理MICE 活動。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四、贊助內容規定如下:
五、申請單位應為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主辦單位得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贊助。
六、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及程序如下:
七、申請案件經本局初審申請資格後,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運作流程如附件2),審查原則如下: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案件,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由本局逕予審查。申請案件於審查完竣後,審查結果及贊助內容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八、受贊助單位除經本局同意延期外,應於活動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結案。但十二月一日以後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申請贊助項目屬經費者,申請結案時須檢附全案收支清單及贊助款之支用單據。
九、受贊助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贊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已贊助之款項或實物:
申請單位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受贊助年度次一年度之申請,本局得不予受理。
十、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當年度預算用罄者,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十一、本作業要點所定申請及結案應檢附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